全方位金流服務合約及附約-增補合約書

全方位金流服務合約及附約(下稱原合約)_增補合約書 依據:原合約(2019年9月印製版)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裡。 原合約第九條修訂如下:

一、 甲方使用乙方金流服務時,如甲方出於任何原因與消費者發生糾紛致消費者向發卡銀行或收單機構或與乙方有代收關係之超商業者或辦理乙方虛擬帳戶之金融機構請求拒付、索賠或索回其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時,於前述機構拒付、索賠或對乙方強制扣款時,甲方同意無條件授權乙方依實際情形先行賠償或補償消費者、發卡銀行或收單機構或超商業者或辦理乙方虛擬帳戶之金融機構之損失或損害,甲方並同意於乙方為前揭賠償或補償後,應無條件賠償或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補償之金額、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所支出之費用等),且甲方不得以對抗消費者之事由對抗乙方。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本條項所述消費糾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節:

(一) 甲方沒能提供商品(服務)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消費者訂購明細不符或拒絕退貨;

(二) 甲方未能提供交易對應的消費者消費紀錄或相關證據;

(三) 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交易不合法或不可執行;

二、 甲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帳款,致乙方或收單機構或發卡銀行或超商業者或辦理乙方虛擬帳戶之金融機構所受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其他訴訟或非訴訟所生之費用)。

三、 當甲方之消費者無論因何種原因申請退款,而甲方未履行退款義務時,甲方無條件授權乙方依實際情形先賠償消費者或收單機構或發卡銀行或超商業者或辦理乙方虛擬帳戶之金融機構,甲方對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之金額、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支出之費用)均應負賠償之責,且甲方不得以對抗消費者之事由對抗乙方。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

四、 甲方依本條前三項規定而應負賠償之責時,甲方無條件同意並授權乙方於當期或未來應給付甲方之貨款中逕行扣抵,不足部分並同意以甲方交付之保證金作為扣抵使用,扣抵後仍有差額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乙方該差額。若違反前揭規定者,甲方所積欠之款項,乙方得加計自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五、 甲方因本合約規定對乙方所生之一切債務及損失,甲方之連帶保證人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