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管理規章

 當您預備刊登商品之前,必須注意您的行業別是否為不受理行業,及您的商品是否為禁止販售商品。

1.網路交易與實體交易均完全禁止銷售者絕對禁止販售絕對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係指不論在網路或實體通路都不可以販售。包括以下:

■ 內容

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

■ 刊登注意事項

您可以由下列說明瞭解您所銷售之商品是否為藥品:

商品包裝上如果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許可字號包含「衛署藥製字第ooo號」、「衛署成製字第ooo號」、「衛署藥輸字第ooo號」、「衛署中藥輸字第ooo號」、「內衛藥製字第ooo號」、「內衛藥輸字第ooo號」、「內衛成製字第ooo號」等。

您自行由國外帶回或進口之商品,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仍視為藥品:

(1) 在台灣已經登記為藥品(衛生署藥物許可證查詢)

(2) 在台灣還沒有被登記為藥品,但其成分事實上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如果您未申請衛生署輸入核准,依藥事法規定,甚至將被認定為禁藥,而受重罰。

由於各國法令對於藥品之管理不同,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例如銀杏葉即是,自行輸入銷售此類商品將被視為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您於刊登此類商品前,建議您先瞭解其成分確認其非屬藥品,或建議您詢問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

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如果其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被認定為偽藥。參見: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doc

您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違反者將受重罰。

■ 法規規定

藥事法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08年1月4日FDA企字第1071203930號函

刊登販售【藥品】注意事項:個人是不能販售藥品的。

有關於網路平台販售藥品,目前僅有依法核准登記之藥商、藥局與得兼營乙類成藥之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得依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規定,於網路零售乙類成藥。

有關產品是否為藥品,倘外包裝標示有我國藥品核准字號(如衛署藥輸字第000000號),則屬於藥品。另由國外攜回之產品,倘外包裝標示有療效或適應症等資訊(如眼藥水、感冒藥、胃腸藥、止痛產品、止癢產品),亦可能為藥品,建議民眾不要於網路刊登販售,以免觸法。

倘未依規定於網路刊登販售藥品,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如下:

販售或意圖販售未經我國核准之藥品(如於國外旅遊購買攜回之藥品),涉違反藥事法有關偽禁藥相關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非藥商販售藥品,除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亦涉非藥商刊登藥品廣告,違反同法第65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藥商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廣告,涉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無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品予民眾,涉違反藥事法第50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傳播業者應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不得刊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95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連結

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doc

藥事法

■內容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醫療服務是指含有需在有合法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由具有專業證照之醫師進行醫療行為之服務,其中醫療美容服務、整形服務…等,都屬於醫療服務。

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在Yahoo!奇摩拍賣平台不管是刊登醫療服務內容賣場,或是刊登促銷醫療服務商品賣場,都屬於醫療法第84條規定的範圍。即使屬於醫療機構,因醫療廣告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核,也請勿於拍賣中進行廣告刊登。

■刊登注意事項

  • 網路平台禁止銷售任何醫療器材 (另見禁止類商品:眼鏡 ),以及醫療服務、醫療服務促銷相關商品,縱使您是有執照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也不可以販售醫療器材。
  • 因本類商品觸法後主管機關將處高額罰鍰,請賣家注意相關法規,避免販售相關產品。

■法規規定

藥事法

  •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醫療法

  • 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108年1月4日FDA企字第1071203930號函

刊登販售【醫療器材】注意事項

一般民眾不可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如果自行販售醫療器材,已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將家中沒有用到的醫療器材賣給他人,以免觸法。

目前僅開放藥商(局)向衛生局登記後,可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721品項及第二等級醫療器材18品項,且販售之醫療器材應取得許可證。

販售醫療器材之網頁應揭露下列事項: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藥商(局)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藥商(局)諮詢專線電話。

應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

具量測功能之產品,須載明提供定期校正之服務及據點資訊。

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品項表:(目前拍賣平台皆不能販售刊登) 

■相關連結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血糖機、血糖、尿糖、驗孕試紙、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保存液、體脂計、隱形眼鏡保養盒、超聲波美容導入儀、超音波美容塑身儀、瘦身貼布、酸痛貼布、洗多樂居家護理DIY型灌腸器、吸鼻器、光鼻器、聽診器、衛生棉條、拐杖/助步器、輪椅、復建護具、復健用品、運動護具、OK繃等。(不限以上舉例項目,更詳細請至衛生署網站查詢)

醫美諮詢券、體驗券。

■ 內容

人體器官包含任何人體器官或組織,包括:腎、骨骼、血液、精子、卵子等,另因販賣骨骸違反公序良俗,請勿販售屍體任何部位組織、骨頭、骨灰、油脂以及不法取得殮物及其加工製品。

■ 刊登注意事項

以人髮製成,且無其他人體器官、組織、骨骸為成分的物品﹝例如假髮﹞,以及醫學或教學用途的頭骨與骨架則可以刊登。

■ 法規規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6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相關連結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販售或以捐贈名義刊登腎臟、眼角膜賣場。

販售或以捐贈名義刊登卵子、精子、精液、血液、血漿賣場。

販售屍骨、屍油或人體組織、骨骸製成之佛牌、飾品、宗教用品。

■ 內容

本項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

本項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

本項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 「 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 。

■ 刊登注意事項

只要所銷售之商品含有任何前述毒品、毒品原料成分,無論其商品性質且無論其含量多寡,Yahoo!奇摩一律禁止刊登。

■ 法規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相關連結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

■ 刊登注意事項

槍砲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亦不得銷售。

可以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例如BB槍(限制類商品:玩具槍),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無論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均不得刊登。

您在刊登玩具槍商品時,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鳥、防身武器、貫穿鐵罐、暗殺利器…..等,否則亦屬違規。

彈藥

前款「槍砲」第一項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第二項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第三項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者,亦不得刊登銷售。

刀械

由於無法判斷賣家刊登上述刀械之殺傷力是否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需列管之刀械,因此無論賣家可否提出警政單位所出具該刀械無需列管之公函,皆為禁止販售的商品。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刊登銷售。

■ 法規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 第 5-1 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 相關連結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槍砲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彈藥

禁止刊登前款「槍砲」範例之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2)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3)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刀械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

■ 法規規定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 相關連結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警用或憲兵用之制服、便帽、盤帽、徽章及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證件或服裝、警棍,包括甩棍及其他以金屬材質製成之伸縮棍、警銬、電擊器,例如電擊棒、電擊槍等,只要具有電擊功能,都在禁止之列。

■ 內容

  • 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包含之保育類動物或所有海洋哺乳類動物之屍體、骨、油、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及食品。

■ 刊登注意事項

  • 基於對生命之尊重,除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外,如相關商品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哺乳類之產製品,一律不得販售。(活體動物全面禁止販售)

■ 法規規定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第16條
  •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 第 24 條
  •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或展示。
  • 第 35 條
  •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 所陳列、展示。
  • 第 40 條
  • 違反上述24條、35條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相關連結

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告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象牙、象骨。

常見的海洋哺乳類動物,包含海牛、鯨、海豚、海豹、海獅、海象、海獺與北極熊製品。

常見的產製品或食品,例如:海豹皮毛,或海狗油、海豹油…等。 其

他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或食品。

■ 內容

禁止刊登之色情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是指含有猥褻內容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出版品包含書籍、雜誌、漫畫、照片、光碟等,錄影節目帶包含VHS、VCD、DVD,電腦軟體包含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等。

■ 刊登注意事項

請注意,含有猥褻內容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軟體一律禁止刊登。

賣家在販售出版品、錄影節目帶(VHS、VCD、DVD)及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時,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及「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的要求,做好分級,在限制級商品描述中須說明此出版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此錄影節目帶商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或電腦軟體並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否則將導致該商品被管理人員刪除,且依兒童少年福利法,將有被處以罰鍰及勒令停業之虞。

您如販售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即使並非限制級,亦應於商品描述中說明此一軟體屬於「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何種級別。如果並未標明,一樣可能依照兒童少年福利法遭到處罰。如果相關級別標示有疑問,請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洽詢。

相關商品必須刊登於正確類別。

■ 法規規定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 第 5 條-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第 6 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 第 12 條-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第 18 條-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 (片) 、封面 (底) 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 (底) 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 (底) 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 第 5 條-電腦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制級:

一、除輔導級內容外,無渲染色情與猥褻之全裸畫面。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感或厭惡感。

三、涉及人被殺害並產生血腥之畫面,及其他表現方式強烈之恐怖、血腥 、殘暴或變態之情節。

四、描述其他犯罪行為而對未滿十八歲者之行為、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 第 6 條-電腦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導級:

一、真實、虛擬或可愛卡通人物被殺害並產生血腥。

二、裸露上半身、背面全裸、遠處全裸、透過毛玻璃或其他部分或處理過 之裸露。

三、犯罪、恐怖、玄奇怪異、反映社會畸形現象、褻瀆、粗鄙字眼、對白 有不良隱喻及其他對兒童與少年心理有不良影響。

  • 第 7 條-電腦軟體之內容涉及描述兩性不同性特徵、可愛卡通人物裸露上半身、被殺害或被消滅之畫面、一般溫和之咒罵語及其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念之虞內容,列為保護級。
  • 第 8 條-電腦軟體中無任何暴露、暴力、血腥、恐怖、變態、毒品、犯罪、不雅言語及前三條描述之內容者,列為普遍級。

可愛卡通人物打鬥畫面,列為普遍級。

  • 第 9 條-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規定,於電腦軟體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供應或提供下載前,自行分級;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者,得諮詢經濟部工業局之意見。
  • 第 10 條-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電腦軟體應於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為明顯之分級標示,限制級電腦軟體並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

二、電腦軟體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應與該軟體之分級等級相符,且不得有限制級之內容。但電腦軟體提供者,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接觸限制級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不在此限。

三、電腦軟體提供者除依第一款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商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內容型態、遊戲使用時間警語及其他應行標示事項。

■ 相關連結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A片、成人影片等未經分級且內含色情、猥褻內容之光碟、內容或媒體商品。
內含猥褻內容之書籍、漫畫。

販售限制級DVD影片,但賣場中並未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警示。

販售限制級遊戲軟體商品,但賣場中並未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警示。

販售限制級寫雜誌或書籍,但賣場中「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警示。

販售限制級書籍或光碟,但包裝或賣場圖片含有露點猥褻之內容。

 

■ 內容

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物品(例如以下物品),將可能涉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建議您仔細閱讀下列說明:

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

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一、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創作完成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美術、攝影、視聽、錄音、圖形、電腦程式著作等。 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情形者,將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避免您違反法令,並確保權利人及買家的權益。

二、什麼是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企業或商號用來表彰自己營業或商品之名稱或標章,經過註冊後,所享有之專用權。比較常見的商標可能為文字、圖形、顏色組合、聲音,或文字與圖形之結合,例如:NIKE及其圖形;萬寶龍的六角星圖形等。

■ 刊登注意事項

您如果明知您所欲銷售之物品是仿冒品,但仍標明為真品時,除會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外,並將涉有刑法之詐欺罪

您如果不確定您銷售之物品是否為真品,建議您勿銷售之。

您如果於刊登說明中敘述您不確定是否為真品,請網友自行判斷等等,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您的法律責任。為避免爭議以及保護您免於誤觸法網,該商品將會被刪除。

■ 法規規定

著作權法

  • 第 87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3.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4.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5.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6.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7.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8.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第 91 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91-1 條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

  • 第 70 條
  •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1.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2.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3. 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 第 95 條
  •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第 96 條
  •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 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 第 97 條
  •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 相關連結

著作權法

商標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侵犯著作權商品: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之物品,例如: 盜版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自行利用燒錄機、錄音機、錄影機、影印機等錄製或拷貝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請注意,即使是在國外購買的合法版本,因為並非合法輸入,仍視為侵害著作權,亦不得銷售。例如:平行輸入的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著作之物品,例如:使用他人劇照、畫作印製的月曆、杯子、衣服等。

逾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之物品,例如,為出租版本的VCD/DVD。

未經著作人或表演人同意而自行錄製的演講、音樂、影片或其他著作、表演。

電腦遊戲或軟體的試用版、Beta版、或其他非正式發行版本。請注意,這些物品也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許可,自行重製、販售或散布亦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人在授權時已明確限制轉售的著作,例如:授權予特定學校的校園(網路)版(只能在校園內使用,不能另行重製銷售或流出校外)、軟體的OEM版(指隨機器設備銷售的版本,這種軟體只能安裝在該機器設備上,不能單獨銷售)。

自行燒錄或拷貝的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光碟。您應瞭解,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仍享有著作權,且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原始著作權人對於這些軟體的使用或散布,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您雖然可以使用這些軟體,並不代表您可以銷售這些軟體,為了避免爭議,Yahoo!奇摩禁止銷售含有此類軟體之光碟(或其他任何媒介)。

侵害他人之商標權之商品: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商品上標示該商標權人之商標,例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首飾、鞋子等。

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之名稱或標章,而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者,例如:使用「VISHY」,可能使人誤認為「VICHY」等。

 

■ 內容

禁止銷售含有他人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或其他個人資料之名單。

禁止銷售使用於蒐集大量電子郵件地址或傳送大量電子郵件廣告之軟體與設備。

■ 刊登注意事項

涉及個人資料相關商品一律禁止販售。涉及個人資料相關商品一律禁止販售。

■ 法規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 相關連結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行銷對象名單光碟、特定人士個資、網路爬文蒐集個資軟體、可側錄攔截網路封包竊取資料軟體。

 

■ 內容

流通貨幣

流通貨幣是指由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請注意,紀念幣不在禁止範圍之內。

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由非政府組織或特定貨幣機構發行,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無實體(例如 P2P)形式貨幣。

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是指透過網路或軟體,商品無具體實體,為電腦或行動裝置線上使用之虛擬商品。

遊戲點數

線上、實體遊戲點數或點數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例如遊戲虛擬道具、貨幣),但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代充值、代儲值、代匯款服務

涉及國內或國外線上付費服務、金融服務之代匯款、代儲值、代匯款等相關服務商品。(例如淘寶代付款或代匯款、支付寶代充值)

■ 刊登注意事項

如貨幣有連續號、特殊號等情形,惟仍為現行有效流通貨幣,不屬紀念幣範圍,賣家不得販售。

■ 法規規定

銀行法

  •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洗錢防制法

  •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相關連結

銀行法

洗錢防制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一般國內外流通貨幣、鈔票、硬幣。

虛擬貨幣範例:比特幣、萊特幣。

虛擬商品範例:Line 貼圖、遊戲虛擬寶物、裝備。

■ 內容

如您於拍賣販售運輸交通(例如:高鐵票、台鐵火車票)、遊樂票券商品(演唱會、展覽、遊樂園..等相關門票),商品起標價、競標價或直購價高於票面價格時,即違反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就是俗稱黃牛票。

■ 刊登注意事項

建議賣家如刊登運輸交通、遊樂票券時,應設定等於或低於票面價格之「直購價」,或於下標金額即將到達票面價格時提前結標,避免商品因違法遭到下架。

■ 法規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 相關連結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原價675元之台北至台中高鐵除夕前一天晚上對號車票,刊登賣場直購價為1200元。

票價700元之遊樂園入場券,以一元競標賣場刊登後,後續競標價高於票價700元。

原價1200元演唱會門票因一票難求,賣家刊登直購價調高為3600元圖利。

以一元起標賣場刊登演唱會門票,私下利用問與答與買家以高於票價私下交易。

■ 內容

為了避免開鎖器具的流通產生危害社會治安的疑慮,拍賣禁止刊登「萬能鑰匙」、「開鎖槍」等相關具有開鎖功能的器具。

■ 刊登注意事項

本規則僅限於開鎖器具,合法提供專業開鎖服務的業者,可以在【服務+】平台刊登分類廣告。

■ 法規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 相關連結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萬能開鎖器、萬能鑰匙、開鎖槍。

■內容

本項規定之證件、證照、執照或車牌,是指政府(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依法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證照、執照或車牌。

■ 刊登注意事項

無論該等文件是否已失效,均禁止銷售。

亦不得販售上述相關偽造、變造之文件、證件、執照或車牌。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偽造或正本之身分證、護照、駕照、車牌…等。

內容

因「拾獲」、「借用」、「代他人保管」原因而暫時保有的物品,因商品歸屬於他人,刊登販售相關商品可能構成刑法侵佔罪及侵佔遺失物罪,導致觸法。

■ 刊登注意事項

如果個人賣家想要刊登二手物品前,應詳細確認物品歸屬狀況,避免觸法。

■ 法規規定

中華民國 刑法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相關連結

中華民國刑法

■內容

贓物系指自違反刑法竊盜罪因而竊取於他人之物品。

■刊登注意事項

您如果發現賣家刊登之物品疑似您失竊之物品,敬請您儘速報案,並提出報案證明給Yahoo!奇摩。

■法規規定

中華民國 刑法

  •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相關連結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 贓物罪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竊取他人手機、3C產品上網刊登變賣。

2.得於實體通路但限制網路銷售者(限制販售) 因網路交易欠缺有效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機制,故禁止於網路通路上販售。包括以下:

內容

酒類系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 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 刊登注意事項

本項酒類包括樣品酒、紀念酒、料理米酒等。

■ 法規規定

菸酒管理法

  • 第 4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 第 30 條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

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相關連結

菸酒管理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除了一般市面常見酒類,也包含樣品酒、水果氣泡酒、水果氣泡啤酒、紀念酒。

料理用之米酒亦不得網路販售。

■ 內容

  1. 任何菸品。
  2. 任何外觀印有相同或類似菸品品牌、菸品包裝之商品。
  3. 菸品形狀之商品,以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說明如下),而受處罰。

    本規範所規定之菸品,包括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

■ 刊登注意事項

電子菸(即使為非菸品形狀)亦屬於本項禁止刊登商品範圍。

如販售商品內容包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例如戒煙),屬於違反藥事法,依法亦不得販售。

■ 法規規定

菸害防治法

  • 第5條第1項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9條第1項、第7項

「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為菸品廣告」、「不得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例如印有菸品品牌之菸盒、撲克牌、手錶、打火機、菸灰缸等,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 而為菸品廣告,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第14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形狀類似菸品 (如香菸形狀之打火機、吊飾或「香菸糖」商品),亦為菸害防制法所禁止,販售業者將被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相關連結

衛生福利部「菸害防治法」說明網頁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一般香煙。

提供電子煙抽食之液體(例如:電子果汁)

■ 內容

本項規定之彩券,是指政府(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依法發行之彩券,無論開獎日期是否已過期,均禁止網路銷售。

■ 刊登注意事項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銷售彩券,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

如該彩券如已停止發行者,例如愛國獎券,可以刊登於「收藏品與藝術品 > 紀念票、券 > 紀念彩券」分類下銷售。

■ 法規規定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 第 11 條

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券。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第 8 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 相關連結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例如樂透彩、四星彩、及時樂、對對樂、刮刮樂…等。

■ 內容

炮竹煙火

本項炮竹煙火包括(1)信號彈、(2)煙霧彈,及(3)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等現象之爆竹煙火。

桶裝瓦斯(液化石油氣容器)

根據「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俗稱:桶裝瓦斯)等內含燃性高壓氣體產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販售,都需要經過消防與主管機關審核核可取得證照才能營業販售,同時運送安裝人員必須有公共安全衛生執照,以維護相關商品運送與安裝的安全。即使「液化石油氣容器」為空桶,亦可能有殘留瓦斯。

■ 刊登注意事項

基於公共安全,不管容器內是否含有瓦斯,禁止網路銷售「液化石油氣容器」。

■ 法規規定

消防法

  • 第 15-1 條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第 12 條

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 11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公司商號,商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應副知當地消防機關;其所在地、相關營業項目變更及撤銷、廢止登記者,亦同。

■ 相關連結

消防法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仙女棒、沖天炮、水鴛鴦、大型煙火..等。

營業用桶裝瓦斯之瓦斯桶(不管是否空瓶)。

■內容

具有矯正視力之眼鏡產品及需配戴至眼球之隱形眼鏡是屬於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診斷處方,才能使用之醫療器材,包含下列類型:

  • 近視眼鏡(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
  • 遠視眼鏡
  • 老花眼鏡
  • 隱形眼鏡(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
  • 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

■刊登注意事項

本項規定並未限制您銷售鏡框(不可含有度數鏡片)的權利。

■法規規定

藥事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相關連結

藥事法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含有度數鏡片之眼鏡。

拋棄式或非拋棄式隱形眼鏡。

瞳孔放大片

3.須取得執照或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內容

活體動物系指任何尚有生命、未死亡之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

■ 刊登注意事項

活體寵物亦包含在活體動物範圍。

若作為下列用途者,則允許刊登:

供食用之海鮮。

釣餌。

飼料。

■ 法規規定

動物保護

  •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

■ 相關連結

動物保護法

■ 內容

刊登化粧品商品(包含保養品、洗髮乳、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化粧品種類表」)時,主要必須注意應遵守《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之規定,針對賣場商品描述之廣告內容以及商品本身的輸入與製造都應確實遵守法規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說明與範例

賣場商品描述之說明

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規定,您於刊登化粧品類商品時,應遵守以下刊登規則,以免因違反法令而受罰:

一、一般化粧品 (商品外包裝上沒有「衛署粧輸字第×××××號」、「衛署粧製字第×××××號」)

可以刊登的內容

  • 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例如:「 SKII青春露 」)、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以及不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內容。

不能刊登的內容

  • 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 其他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
  • 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商品外包裝上有「衛署粧輸字第×××××號」、「衛署粧製字第×××××號」, 一般最常見的就是美白、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 )

可以刊登的內容

  • 如果您有寫出商品完整的「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則除了一般化粧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外,您還可以刊登經衛生署核准的仿單(即中文說明書)內容,但您必須為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否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 如果您沒有寫出商品完整的「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則將視為一般化粧品管理。

不能刊登的內容

  • 未刊登完整「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的情形:任何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資料或內容。
  • 書刊資料。
  • 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1.  

商品製造、輸入、來源及販售等規定說明

除了廣告問題外,您還必須注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下列規定:

  1. 化粧品之製造需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於民國113年7月1日前需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核准許可證。敬請您未依據上述程序辦理前,勿刊登來路不明之化粧品,或刊登您自行 DIY 製作或 分裝、改裝之化粧品。
  2.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品名、用途、製造及輸入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事項。如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已其他方式刊載之。
  3. 輸入化粧品之 樣品 ,不得販賣。
  4. 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及輸入需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提醒您,輸入許可證需由進口商提出申請,因此,您如果是自行由國外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時,仍應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證,如有其他廠商已就同一商品取得輸入許可證,並不代表您就可以合法輸入。 Yahoo 奇摩禁止銷售未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之特定用途化粧品。
  5. 請注意,您自行輸入的如果是防曬、美白、 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則很有可能是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您可以參考下列連結瞭解您所輸入之化粧品是否已登記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或是否為特定用途化粧品,而應申請輸入許可。非經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得於平台販售。

■ 刊登注意事項

  1. 化粧品管理分類:
    • 目前化粧品管理分為含藥化粧品及一般化粧品:
      • 含藥化粧品:添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簡稱含藥化粧品)」成分之化粧品,如為含藥化粧品須取得許可證。始得輸入或製造,常見種類有,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及牙齒美白劑等。
      • 一般化粧品:未添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簡稱含藥化粧品)」成分之化粧品,屬於一般化粧品。
  2. 刊登販賣化粧品須注意以下事項:
    • 完整揭露產品資訊。
    • 販售產品應有完整標示:包含中文品名、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輸入)、內容物重(容)量、全成分、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含藥化粧品需另外標示許可證字號、成分(主成分)名稱與含量及使用注意事項。
    • 產品宣稱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如消除皺紋、活化毛囊、燃燒脂肪、減肥、豐胸等。化粧品得宣稱或不得宣稱例示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位置: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相關法規>其他規定)查詢。
  3. 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凡屬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之化粧品均不得販售。
  4. 為確保化粧品品質衛生與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化粧品使用成分、標示等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等規定),且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

■ 法規規定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第7條第1項第10款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台灣分裝或台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 第7條第4項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 第10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 相關連結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110年7月1日生效)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衛生署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內容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醫療服務是指含有需在有合法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由具有專業證照之醫師進行醫療行為之服務,其中醫療美容服務、整形服務…等,都屬於醫療服務。

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在Yahoo!奇摩拍賣平台不管是刊登醫療服務內容賣場,或是刊登促銷醫療服務商品賣場,都屬於醫療法第84條規定的範圍。即使屬於醫療機構,因醫療廣告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核,也請勿於拍賣中進行廣告刊登。

■刊登注意事項

  • 網路平台禁止銷售任何醫療器材 (另見禁止類商品:眼鏡 ),以及醫療服務、醫療服務促銷相關商品,縱使您是有執照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也不可以販售醫療器材。
  • 因本類商品觸法後主管機關將處高額罰鍰,請賣家注意相關法規,避免販售相關產品。

■法規規定

藥事法

  •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醫療法

  • 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108年1月4日FDA企字第1071203930號函

刊登販售【醫療器材】注意事項

一般民眾不可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如果自行販售醫療器材,已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將家中沒有用到的醫療器材賣給他人,以免觸法。

目前僅開放藥商(局)向衛生局登記後,可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721品項及第二等級醫療器材18品項,且販售之醫療器材應取得許可證。

販售醫療器材之網頁應揭露下列事項: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藥商(局)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藥商(局)諮詢專線電話。

應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

具量測功能之產品,須載明提供定期校正之服務及據點資訊。

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品項表:(目前拍賣平台皆不能販售刊登) 

■相關連結

■禁刊商品範例

例如:

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血糖機、血糖、尿糖、驗孕試紙、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保存液、體脂計、隱形眼鏡保養盒、超聲波美容導入儀、超音波美容塑身儀、瘦身貼布、酸痛貼布、洗多樂居家護理DIY型灌腸器、吸鼻器、光鼻器、聽診器、衛生棉條、拐杖/助步器、輪椅、復建護具、復健用品、運動護具、OK繃等。(不限以上舉例項目,更詳細請至衛生署網站查詢)

醫美諮詢券、體驗券。

■ 內容

  •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頒布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關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一事,由於拍賣商品之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

■ 刊登注意事項

「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為須依法辦理查驗登記始得販售的產品,為遏阻非法來源之產品並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嬰兒食的安全及消費權益,Yahoo!奇摩拍賣禁止刊登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米精或麥精。

■ 法規規定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第 3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 相關連結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內容

用於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抗生素、診斷劑,以及其他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 能之藥品。

■ 刊登注意事項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函釋,無論是否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 ,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動物用藥品。

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如何判斷銷售之商品使否為動物用藥品:

商品包裝標示有我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許可證字號包含「動物藥製字第 OOO號」、「動物藥入字第OOO號」、「動物藥外字第OOO號」。

商品包裝上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藥品成分標示。

商品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非屬動物用藥品, 賣家應自行確認銷售之商品是分含有動物用藥品成分,如無法確定,請向主管機關查 證後再行刊登,以免觸法受罰。

■ 法規規定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於網路販售動物用藥品,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 二款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非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涉及宣傳醫療效能,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連結

動物用藥管理法

■ 內容

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 … …等,以及萘丸、合成蟑腦丸、對二氯苯……等防蟲藥劑。

■ 說明與範例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9 條之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如果您為一般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請不要上網拍賣環境衛生用藥, 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廣告,主管機關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刊登注意事項

若您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則請您刊登環境用藥時,一併註明您的「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 法規規定

環境用藥管理法

  • 第 5 條

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 蟎 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二)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三)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 第 9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 (效力) 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 輸入。

  • 第 32 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 第 46 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連結

環境用藥管理法

暫不受理營業類別

對於部分非法及較易發生交易糾紛且處理不易之行業,暫不受理:

賭場/博奕/情色 虛擬貨幣/挖礦機 投資類/資融公司
債協/討債公司 仲介公司 建設公司
當鋪 電動玩具店 第三方服務業等產業
留(遊)學/海外課程 補習班/考照課程 健身房/教練課程
幹細胞 臍帶血儲存管理 葬儀行業(生前契約,靈/納骨塔,生命禮儀)
婚友社/交友 婚禮婚紗/婚顧類 月子中心
票券 餐券 直播打賞
海外度假村 移民公司 小型旅行社
主管機關禁止之交易不予承作。

 

違反會員條款行為

一、不法交易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簡稱套現) 或其他法令禁止等。

二、 冒用他人資料:冒用他人資料或涉及共用帳號導致糾紛者等相關事項。

三、 使用偽卡或非本人信用卡交易:冒用他人信用卡資料或涉及共用信用卡導致糾紛以及使用非本人之信用卡進行交易等相關事項。

四、 主管機關來函要求鎖定:主管機關來函包括公務機關、檢調單位、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等相關事項。